(经2013年10月30日会员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眼镜行业监管工作,强化行业?#26376;桑?#25552;高眼镜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眼镜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21462;?/p>
第二条 中国眼镜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眼镜生产、贸易、验配和零售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
中国眼镜协会下设中国眼镜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22987;?#19987;委会),具体负责行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使用于中国眼镜协会会员单位。
凡加入中国眼镜协会的各地方眼镜协会(商会),其会员单位也可?#35270;?#26412;制?#21462;?/p>
第二章 检查对象的选取
第四条 各眼镜生产、贸易、验配和零售企业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眼镜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质量检查工作。
第五条 ?#22987;?#19987;委会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33539;?#24180;度被检查眼镜企业名单,同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物流企业予以重点检查:
一、在行业中?#22270;?#24694;性竞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眼镜企业;
二、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眼镜企业;
三、新申请入会的眼镜企业:
四、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中不?#32454;?#30340;眼镜企业;
五、?#22987;?#19987;委会认为有必要检查的眼镜企业。
第六条 年度行业检查计划由中国眼镜协会秘书处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由?#22987;?#19987;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章 检查人员
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具备良好职业?#36182;隆⒔细?#19987;业素质、并具有丰富?#23548;?#32463;验行业人员担任。
第八条 担任检查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眼镜行业企业从事经营管理8年以上;
二、熟悉眼镜行业的生产和经营,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经验;
三、身体健康。
第九条 ?#22987;?#19987;委会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 在行业质量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有权查阅、记录和?#20174;?#30524;镜企业的质量文件和相关资料、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质量记录,有权向眼镜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30465;?/p>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企业存有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21592;?#26816;查企业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21271;?#23494;,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三条 质量检查工作应由检查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应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 条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中国眼镜协会?#19978;?#26816;查人员支付?#23454;北?#37228;,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检查?#21738;?#23481;、方法与程序
第十五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眼镜企业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眼镜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生产许可证等方面的问题;
三、眼镜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行业职业?#36182;?#30340;情况;
四、眼镜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五、质量检查小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 条中国眼镜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并制定年度质量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中国眼镜协会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时间?#35805;?#24212;避开行业企业的业务高峰期,如验配眼镜企业的暑假和寒假、行业举行眼镜博览会?#21462;?/p>
第十八条 质量检查?#35805;?#21040;眼镜生产企业或验配眼镜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调阅企业的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物流企业。
第二十条 检查小组在实施检查工作前,被检查企业应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提交检查小组。
第二十一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30465;?#26597;阅有关资?#31995;?#26041;式开展检查工作。质量检查仅限于该企业有关人员和开?#32929;?#20135;、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35805;?#19981;?#30001;?#21040;被抽查企业的客户或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检查小组应了解被检查企业的人员规模、组织管理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三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抽查被检查企业的质量文件、质量记录、向有关人员询?#30465;?#26816;测样品等方式,检查眼镜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小组应当关注眼镜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36182;?#24773;况,同时检查企业是否有违规生产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查小组?#35805;?#24212;对企业当年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现场抽样,并送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33268;郟?#24182;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征求被检查企业的意见。质量检查报告?#21738;?#23481;主要包括:质量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21462;?/p>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企业对质量检查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质量检查报告后15日内向中国眼镜协会提交书面申述意见。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22987;?#19987;委会负责审查质量检查报告,必要?#20445;?#21487;要求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到会(或书面)?#24471;鰲?/p>
第三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企业应根据检查小组的要求进行整改,书面整改报告经检查组组长确认后报送?#22987;?#19987;委会。
第三十一条 ?#22987;?#19987;委会应于每年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编写质量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中国眼镜协会。
质量检查总结报告?#21738;?#23481;应当包括:质量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21462;?/p>
第三十二条 中国眼镜协会应针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以及职业?#36182;?#31561;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以?#23454;?#26041;式向眼镜行业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眼镜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